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3年12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安徽摄影事业、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引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为加快推进安徽摄影事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和新的摄影组织、新的摄影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的安徽实践,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加强摄影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日常培训、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中,突出抓好基层和创作一线摄影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摄影工作者思想教育,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第六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崇德尚艺、潜心耕耘,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摄影工作的中心环节,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摄影创新,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安徽篇。
第七条 本会注重全省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专业化、大众化、多媒体化、品牌化和产业化建设,发展我省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杰出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精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新人。
第八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的前提下,组织举办各类摄影活动;认真组织专业性评选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评选机制,提升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建立“青年摄影家之友”工作平台及“采风创作联系点”,密切联系新摄影群体、基层摄影工作者、青年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普及摄影艺术。
第九条 本会不断加强和兄弟省市摄协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摄影团体及摄影家的联系和交流,发展与台湾地区摄影团体、海外华侨摄影团体和华人摄影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积极响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联合三省一市摄影家协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成立长三角摄影发展联盟;积极开展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安徽摄影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条 本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摄影公益事业和摄影产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央驻皖单位、中直企业、各厅局级单位(行业)摄影协会和全省性摄影社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新会员,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本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